发布机构 伊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索引号 3c591b000/2026-00052
公开目录 医疗卫生服务 文号
日期 2026-06-24 18:06 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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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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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2

1 总则 1

1.1 编制目的 1

1.2 编制依据 1

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1

1.4 适用范围 5

1.5 工作原则 5

2 应急指挥处理体系及职责 6

2.1 应急指挥机构 6

2.2专家咨询委员会 14

2.3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14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16

3.1监测 16

3.2 预警 16

3.3 报告 17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18

4.1 应急响应原则 18

4.2 应急响应措施 19

4.3 应急响应的终止 30

5 善后处理 31

5.1 后期评估 31

5.2 奖励 31

5.3 责任 31

5.4 抚恤和补助 32

5.5 征用物质、劳务的补偿 32

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32

6.1技术保障 32

6.2 经费和物资保障 34

7 预案管理与更新 35

8 附则 35

8.1 名词术语 35

8.2 预案解释 36

8.3 预案实施 36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伊宁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其中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由国务院行政部门认定,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伊犁州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伊宁市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

1.3.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伊宁市内,一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其他区。

2)伊宁市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在伊宁市内发生腺鼠疫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其他县市

4)霍乱在伊宁市内发生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其他县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源性疾病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个人全身受照剂量≥1Gy且受危害人数10人以上,或个人全身受照剂量≥0.5Gy受照人员剂量之和≥40Gy的放射性。

14)丢失放射性物质,其放射性活度(Bp)密封型≥4×106,非密封型≥4×105。

13)自治区卫健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伊宁市内。

2)在伊宁市内发生腺鼠疫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

3)霍乱在伊宁市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其他县市。

4)在伊宁市内,1周内乙、丙类传染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伊宁市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源性疾病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及以下。

9)个人全身受照剂量≥1Gy且受危害人数10人以下,或个人全身受照剂量≥0.5Gy,受照人员剂量之和≥20Gy的放射性。

10)自治区州卫健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伊宁市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9例。

2)霍乱在伊宁市内发生,1周内发病1-9例。

3)一次食源性疾病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市卫健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备注:乙、丙类传染病事件,符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报告标准,但未达到Ⅲ级标准的事件定为一般事件(Ⅳ级)。

其它传染病:可参照乙丙类传染病事件进行定级。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原因不明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另行制定有关预案。

1.5 工作原则 

1.5.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1.5.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市人民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1.5.3 依法规范,措施果断

市人民政府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1.5.4 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处理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先进、完备的科技保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包括卫健、科技、教育、农业等各行业和机构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组织、动员公众广泛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2 应急指挥处理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要求,成立伊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伊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在伊宁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1.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职责

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由市委书记(指挥长)、市长(常务副指挥长)、副市长(副指挥长)及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教育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农业农村局、纪委市委宣传部统战部、应急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医疗保障局民政局伊宁海关相关部门组成

伊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本市应急处理工作,研究决定应急处理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调动社会资源力量参与处理,决定启动、变更或终止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

伊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除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和副指挥长调整外,原则不再下文,成员有所调整的,由承担相应职责的负责人递补。

伊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在卫健委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办公室,主要负责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前应急工作的日常管理,一旦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及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伊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统一部署。

伊宁市卫健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办公室职责作为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督查各乡镇、街道及医疗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组织协调和指挥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建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系统;组织制定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的培训和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治机构等应急处理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组建与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库和应急专业队伍。

2.1.2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政府办:负责传达市政府领导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的要求,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督查组,对各单位履行应急职责情况进行效能监察,对应急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进行效能处理,情节严重的报请纪检监察部门查处。负责与涉外机构的协调、沟通工作

市卫健委负责制定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技术方案,做好伊宁市突发公共卫生的监测和报告,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市政府提出启动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建立健全市、乡(镇)、村三级疾病信息报告体系,确保信息畅通;完善卫生应急指挥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卫生监督体系和医疗救治体系;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会同发改委、财政市监局等部门编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并储备相应疫苗;组织应急队伍培训和演练,开展全民健康教育。负责宣传发动群众,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做好除“四害”和病媒的控制工作,组织消杀队伍落实环境消毒;实施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提高环境卫生综合质量。

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查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协助做好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应急救援和信息通报工作。组织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设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

伊宁园区、南岸新区、边合区、各乡(镇)场、街道:在伊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领导下,负责辖区内居民、中、小型企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准备和处置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上报、应急物资、设备、人才储备等工作。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经费列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处置储备的相关支出

市公安局: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组织、协调做好突发事件区域治安管理,开展司法调查;维持突发事件现场的治安秩序,落实疫区交通管制,保证应急车辆通行;协助实施对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等应急处理措施;协助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市交通: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交通工具、站场的清洁消毒,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优先安排紧缺物资和人员的运输;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交通运输管理;组织协调交通运输单位,按照卫健部门的工作指引,协助卫等其他部门对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协助做好突发事件中的甲、乙类重大传染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的追踪、查寻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学校、托幼机构实施预防控制措施,收集学校托幼机构的疫情信息和防控工作情况,并会同卫健部门分析、研究、提出学校防控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防止突发事件在校园内发生和流行,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员工的宣传教育和防护工作。

伊宁海关:负责做好出入境卫生检验、检疫工作,防止传染病的输入和传出;收集和提供国外传染病疫情动态和信息。负责全市出入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入境、进口的医疗救治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等物资的质量监督;维护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正常秩序,依法打击各种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物资的储备和供应各种,组织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国境口岸的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工作,及时收集和提供国外传染病疫情信息。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经费保障方案及相关政策,做好突发事件应急资金的储备,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和日常运作所需经费,拨付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病人的应急诊疗费用,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把握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确舆论导向和宣传报道,协调有关传媒开辟宣传专栏,联合卫生等相关部门做好群众防病知识宣传,加强公众的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心理疏导。

市住建局:负责制定并落实针对建筑工地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措施。负责建筑工地外来民工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做好突发事件发生地垃圾的清运、处理,对染疫、染毒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家畜家禽疫病的防治和对人类密切接触的家畜家禽的传染病监测;及时通报动物疫情;加强农、兽药管理;配合卫健部门做好农村、牧区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有关工作以及在农村、牧区中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知识宣传。负责查处违法偷猎、贩运、销售和加工染疫野生动物的行为。对流入市场的污染食品、染疫动物、有毒有害物品应急管理局)的追踪和处理。参与组织、指挥和协调食源性中毒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队伍培训和演练,并监督事件查处的落实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计划。

文旅:负责组织旅游全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海内外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伊犁州生态环境局伊宁市分局负责做好医疗垃圾、医疗污水及放射、核设施安全、废弃放射源和废弃化学品实施处置管理。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市司法局:做好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法治宣传,督促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负责指导所辖市监狱、戒毒所等集体食物中毒及重大传染病的预防、消毒和卫生健康知识宣传培训工作。

市监局: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医疗救治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等物资的质量监督;负责依法开展对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物资市场的监管,把好市场准入关,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

市委统战部负责与我市的外籍人士和港澳台同胞提供健康保障服务,做好咨询、宣传和解释工作。

市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负责国外机构、国际国内红十字会和社会团体及个人捐赠救灾款物的接收和管理。

市联创集团:负责做好城市饮用水供应的卫生安全管理和生活污水无害化处理,配合卫健部门落实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农商集团:配合有关部门抓好所属农贸市场秩序的整顿、禽类交易、加工、屠宰点消毒和禽类交易人员的监测工作,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通报禽类发生的疫情。

气象局:要及时提供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有关的气象资料和信息,做好有关气象预测和报告。必要时,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域进行临时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实时预测预报信息,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需要,并在市政府授权委托下,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电力公司:负责突发事件现场电力输送,保证疾控机构、医疗救治单位等重要部门的电力供应及处理工作顺利实施。

商工局:负责规模工业企业、快递物流的疫情措施落实,督促三大运营商在疫情期间通讯畅通信息化保障,配合指挥部落实电话号码查询、行动轨迹调取等相关信息的提供。负责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储备和调配,保证供应,维护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正常秩序,保持物价稳定,依法打击各种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

市人社局:负责按照工伤保险政策有关规定,落实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协调解决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住院病人的医疗救治费用,纳入医疗保险补偿范围。

市医保局: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给予医疗救助。

妇联、共青团、工会、法制办等其他有关部门及群众团体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部署,做好相关工作。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制定本部门的具体实施预案,建立责任制,制定工作规范,确保工作落实。

市纪委监负责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它人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对调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对谎报、瞒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要情况和其它在应急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2专家咨询委员会

市卫健委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职责:

2.2.1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应的级别以及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提出建议;

2.2.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2.2.3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2.2.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2.2.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2.2.6承担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和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伊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办公室的统一指挥和安排驻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执法监督管理局、伊宁海关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3.1医疗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配合进行检测样本采集、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依法报病及临床用血供给,并接受专家委员会的技术指导。

2.3.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负责组织开展对突发事件的监测、报告、分析和预警,发生突发事件时迅速组织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具体落实接触者追踪、消毒、隔离等应急处理工作,提出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措施,统计、汇总上报全市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

2.3.3执法监督机构

按卫健委要求对事件发生地区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对食物中毒事件进行调查处理;负责突发事件的现场监督检查和对责任单位违法事实的取证;根据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事实或技术部门提出的处理建议采取行政控制措施;监督事发单位进行整改和善后;依据技术部门对事件性质的判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实施行政处罚。

2.3.4伊宁海关

负责组织做好出入境卫生检验、检疫工作,防止传染病的传入和传出,收集国外传染病检疫情报,及时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提供动态信息;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负责口岸出入境人员的健康申报、体温检测、医学巡查、疾病监测、疫情报告、病人控制、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市卫健委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同时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

伊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作出相应级别的预警。

一般(Ⅳ级,蓝色)预警,由伊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指挥部请示伊犁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后发布;

较大(Ⅲ级,黄色)预警,由伊犁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请示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后发布;

重大(Ⅱ级,橙色)预警,由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发布;

特别重大(Ⅰ级,红色)预警,由国家发布或者由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请示国家后发布;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市卫健委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市卫健委;市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和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教育机构;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报告单位等。

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包括个体开业医生、检验检疫机构的业务人员);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责任报告人。

3.3.2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3.3.3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卫健委和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和卫健委接到报告经核实确定后,应立即向州政府和卫健委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顶替和提升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市政府及卫健委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响应级别,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迅速、有效控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市卫健委接到周边县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市发生。

4.2 应急响应措施

当启动Ⅲ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时,参照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落实以下措施。

4.2.1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Ⅰ级,红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由国务院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信息发布、宣传教育、科研攻关、国际交流与合作、应急物资与设备的调集、后勤保障以及督导检查等工作。国务院可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成立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伊宁市人民政府应按照自治区或伊犁州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伊宁市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4.2.1.1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

1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判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型,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并报卫生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

2负责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与报告、分析和预警,全区启动“零报告”和24小时报告制度。

3组织和协调专业技术机构开展现场调查、医疗救治和预防控制等措施。

4组织制定、修改调查方案、技术标准和规范。

5组织对不明原因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原因调查、治疗药物筛选。

6检查督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

7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应急物资的筹备计划,依法接受和管理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

8国家卫健委授权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通报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4.2.1.2自治区人民政府

根据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的报告和建议,启动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疫情监测与分析、流行病学调查与控制、医疗救治、信息发布、宣传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后勤保障等工作。

4.2.1.3其他部门

自治区有关部门在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事件的处置工作。

4.2.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应急响应

当发生重大(Ⅱ级,橙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伊宁市人民政府应按照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自治区或伊犁州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组织伊宁市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4.2.2.1伊犁州人民政府和伊宁市人民政府

伊犁州和伊宁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伊犁州和伊宁市人民政府在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域要服从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同时,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辖区内发生

4.2.2.2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

1迅速组织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判定事件的性质、类别和严重程度,同时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制定和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方案,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病因查找和确认工作。

2对重大中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范围作出判断,判明引起事件的毒物种类及数量,提出现场处置方案,指导和组织群众采取各种措施进行自身防护。

3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根据事态发展,提出启动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4.2.2.3自治区人民政府

1自治区人民政府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根据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启动自治区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工作。

2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现场隔离、疫区的确定与封锁;启动应急贮备基金和物资;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必要的措施;做好生产、生活和新闻宣传工作。

3及时向国家卫健委报告,根据事态发展,建议国家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必要时,建议国家予以技术和物资支持,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4.2.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当发生较大(Ⅲ级,黄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伊宁市人民政府应按照伊犁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伊犁州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组织伊宁市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4.2.3.1伊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伊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接到报告后,要迅速组织人员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并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初步判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别和性质,提出处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同时立即向当地政府、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和处理情况。

  4.2.3.2伊宁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接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后,启动伊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在伊犁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指挥各职能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

伊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伊宁市区域内包括自治区、州、兵团、部队和武警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参与医疗救治工作。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逐级上报,经上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依法进行疫区的划定与封控甲类传染病疫区;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范围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范围,划定控制区域。疫区封控解除,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宣布。

4)疫情控制措施: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市人民政府报经州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和停运;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等紧急措施。

5)做好新闻报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通报工作,信息通报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6)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市卫生主管部门和其它主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7)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药品、商品等物资正常供应,保持物价;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2.3.3伊犁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伊犁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在接到伊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后,应立即了解情况,掌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动态,确定事件类别、性质和严重程度,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组织应急救治队伍和有关技术人员赴现场,指导和协助当地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必要时,向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技术支持和指导的请求。

  4.2.3.4伊犁州人民政府

伊犁州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根据伊犁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建议,启动地区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组织有关部门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必要时,提请启动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4.2.3.5自治区健康委员会

接到报告后,及时了解情况,掌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动态,确定事件类别、性质和严重程度,制定控制措施,指导督促当地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组织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技术人员到达现场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必要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启动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并根据情况,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技术支持和指导的请求。

4.2.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伊宁市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时,启动伊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应急指挥部在市政府领导下统一指挥各职能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2.4.1伊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1)建立联防联控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统一组织协调伊宁市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参与医疗救治工作。

2)统筹规划应急调配:统筹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等应急调配。必要时,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风险区域划分管控:根据疫情进行封控区域划定、上报、公布,统筹负责控制区域的封控和解除

4)制定实施控制措施: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市人民政府报经州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和停运;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等紧急措施。

5信息公布新闻报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及时做好信息通报工作,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6联防联控群防群治: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市卫生主管部门和其它主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7)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组织有关部门保障药品、商品等物资正常供应,保持物价;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2.4.2 伊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1. 统筹做好人员储备、物资储备与医疗资源储备,一是需要提前统筹和培训医疗卫生系统人员,确保他们在突发事件中能够迅速响应。包括专业医护人员、应急救援队伍、后勤保障人员等。同时,应定期进行演练和培训,提高他们的应急处理能力和专业水平。二是要提前储备必要的医疗物资,如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确保有足够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消耗品等物资储备。三是与相关部门和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共享数据资源和信息。

2)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健委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组织专业队伍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传染病溯源和传播风险因素排查等专项调查,有针对性制定防控措施。

3根据疫情启动辖区内的定点医院,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必要时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根据传染病的种类,建立卫生、医疗、公安、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的联防联控,对疫点(区)和病人实施必要的隔离、控制措施,对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和医学观察、疫源地消毒、病家及医疗机构等相关场所消毒督查工作。

4事件相关信息进行收集,及时汇总后报市政府和州卫健委,并向市各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及有关医疗卫生机构通报。信息发布由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

5组织评估临床治疗病人、预防控制疫情措施的效果完善各项防治方案开展健康教育宣传预防控制传染病的科学知识协助新闻宣传媒体和教育部门开展传染病的防病宣传工作提高群众自我保健能力和健康意识。

4.2.4.3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对重症患者开展绿色通道。统筹院内人员、医疗物资的统筹。

2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3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危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4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极总结诊断治疗经验。

5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处置。

4.2.4.4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按要求及时进行数据分析、事件进展总结等相关报告。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处置,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市卫健委及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进行培养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技术培训:伊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培训。

5)开展技术指导: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当中,对核实诊断、病例溯源、病例搜索、流行病学分析、疫情处置、管控措施、消毒灭菌等阶段提供专业技术指导意见。

4.2.4.5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

1)市卫健委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市卫健委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2.4.6非事件发生辖区的应急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乡镇街道应根据其他乡镇发生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辖区和发展趋势,分析本辖区内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辖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增强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4.3 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4.3.1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健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市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4.3.2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州卫健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州政府或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自治区卫健委报告。

4.3.3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自治区卫健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家卫健委报告。

4.3.4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由国家卫健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市卫健委应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市政府和州卫健委。

5.2 奖励

市政府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有功单位给予表彰,有功个人给予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嘉奖。

5.3 责任

伊宁园区、南岸新区、边合区、各乡(镇)场、街道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岗位责任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应急处置工作延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5.4 抚恤和补助

市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5.5 征用物质、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质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物质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市政府和卫健委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6.1技术保障

6.1.1 信息系统

绘制应急指挥、监测报告和卫生监督网络系统流程示意图,建立城乡三级医疗卫生、政府报告网络,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信息传递等工作。并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努力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医疗救治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现场处置、医疗救援、疫情分析评估、实验室监测、卫生监督执法情况、监测预警及报告等信息进行共享。

6.1.2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要完善和加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逐步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设备条件;坚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6.1.3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原则,逐步在全市范围内建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6.1.4 行政执法体系

市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6.1.5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市卫健委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并加强管理和培训。

6.1.6 演练

市卫健委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6.2 经费和物资保障

6.2.1经费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控制工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给予充分保障,并合理安排使用。经费包括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要的仪器设备、交通通讯工具、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事件受害人的紧急救治费用、急救人员防护费用以及医疗废水废物处理处置费用等。市政府积极还将通过国际、国内等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6.2.2物资储备

建立市政府常规储备库及临时应急储备库市政府常规储备库由市卫健委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储备物资数量应满足我市较大规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暴发流行时的需要,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统一调拨使用;临时应急储备库应能满足疫情发生时3月内我市疫点处理应急物资需求,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管理,供紧急调拨使用。具体物资储备数量由市发改委、卫健委、财政局联合确定。

物资供应指定若干具备法定资质的企业作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物资生产基地,优先保证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物资需要。

6.2.3 通信与交通保障

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6.2.4 法律保障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6.2.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市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报刊、互连网、手册、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办公室负责管理,并根据工作需要,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患者,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伊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关联稿件:
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