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机构 | 伊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索引号 | 3c591b000/2026-000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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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目录 | 医疗卫生服务 | 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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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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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行为的实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健委《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执法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策制执行委员会组成
组长:成武军伊宁市卫健委党委书记、副主任
副组长:贺玫伊宁市卫健委党委副书记、主任
成员:陈艳伊宁市卫健委党委委员、副主任
王思贤伊宁市卫生健康事务中心主任
陈昊伊宁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主任(所长)
赵磊伊宁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副局长
黄勇伊宁市卫健委党政办副主任
张喜俊伊宁市卫健委医政科负责人
阿里木江·阿巴洪伊宁市卫健委医政科科员
孙疆辉伊宁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医
疗卫生监督科科长
王馨梅伊宁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公共卫生监督科科长
成钢伊宁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稽查科科长
古丽琴伊宁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稽查科科员
行政执法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策制执行委员会会议由卫健委党政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二、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是指在卫生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凡属于行政执法的重大问题,需经卫健委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制执行委员会讨论通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伊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伊宁市卫生监督所)方可依法实行的案件。
三、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包括:
(一)拟对公民处以三万元以上(含五万元)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罚款的案件;
(二)没收非法财物十万元以上、或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和吊销卫生许可证、执业证书处罚的案件;
(三)上级督办的或涉及面广、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或涉外的案件;
(四)新闻媒体已予以曝光的重要案件;
(五)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重大案件;
(六)经行政复议机关复议、人民法院审理或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被撤销或确认违法,并责令重新办理的案件;
(七)其他重大情况复杂、违法情节严重的其他行政处罚案件;
四、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案件承办者应进行案件合议并提出合议意见,并说明需要集体讨论的理由,报相关领导审核后,由主管领导召集并确定集体讨论的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并及时向上级分管领导部门汇报。
(一)参加会议的人员有:卫健委领导、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员及相关案件承办人员。相关科室工作人员负责集体讨论会议记录。
(二)相关科室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后三日内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案卷交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稽查科工作人员,由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稽查科工作人员提交会议讨论。集体讨论决定一经作出,由负责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员继续履行处罚程序。
五、对符合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重大案件,一律实行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采用会议形式,案件承办部门的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参加,会议由主要领导主持或由委托的主管领导主持,必要时确定列席和扩大参加人员。特别重大案件,应邀请相关上级部门、相关人员参加会议讨论决定。
参加列席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实行回避,是否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六、集体讨论会议程序:
(一)由案件承办人员汇报介绍与案件有关的具体情况,包括立案依据、违法事实、主要证据、程序步骤、拟处理意见、法律依据、存在的问题或歧义意见等;
(二)会议主持人提出讨论重点,归纳争议焦点;
(三)案件集体讨论组进行讨论、提问;
(四)案件承办人员对参与集体讨论成员的提问进行说明、解释;
(五)会议主持人根据事实和法律,结合讨论情况组织参会人员对提交讨论的事项形成表决意见(承办人员不参加表决);
(六)案件集体讨论组成员对意见进行表决,参会人员在讨论记录上签署姓名。
七、集体讨论的内容包括:
立案依据是否充分并符合规定;对案件情况的调查或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是否恰当;处罚文书制作是否规范等方面,最后应形成处罚决定或处理意见。
八、经集体讨论的案件
原则上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经过集体讨论能够形成处理意见或决定的案件,应按集体讨论形成的意见或决定执行,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或决定的,由参会人员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载入讨论记录,案件承办人员应执行集体决议,若集体讨论过程中出现重大变化(如出现新证据或新线索),案件承办人员可按照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予以相应处理,但集体讨论后应及时向领导汇报。
九、经过集体讨论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须经主管领导审核签批意见。
十、对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情况,由专人制作书面记录并撰写《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纪要》,记录和纪要由案件承办科室具体负责,经审查同意后形成案件的正式材料。
记录和纪要均应如实反映现场讨论的真实情况以及形成的最后决定。如有不同意见或未形成一致意见或决定的,也应在记录和纪要中如实反映,参加讨论的有关人员应在讨论记录上的签名,案件承办人员应将记录和纪要归入本案案卷。
十一、如因工作需要查阅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的,必须经主要负责领导伊宁市卫健委党委书记、副主任同意批准后方可查阅。
十二、参加或者列席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人员对案件讨论的有关情况要严格保密,对泄露案件或案情有关工作秘密的,卫健委党委要给予严肃处理。
伊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