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机构 | 伊宁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索引号 | cf2e92000/2026-00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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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目录 | 综合监管和检查执法 | 文号 | |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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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
| 浏览量 | 次 | 有效性 | |
伊宁市文体广旅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减免罚事项清单
(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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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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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管理领域 |
违法事项 |
设定依据 |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
后续监管措施 |
权力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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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互联网营业场所监管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在其营业场所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
1.本次违法行为发现之日前2年内没有实施此项违法行为的记录。 2.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当场按规定悬挂,或能在规定时限内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说服教育、行政告诫、签订承诺书, 复查整改情况。 |
地州市级、县市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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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互联网营业场所监管 |
对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
1.本次违法行为发现之日前2年内没有实施此项违法行为的记录。 2.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当场按规定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说服教育、行政告诫、签订承诺书, 复查整改情况。 |
地州市级、县市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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