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伊宁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索引号 cf2e92000/2026-00018
公开目录 综合监管和检查执法 文号
日期 2026-04-30 12:04 主题
浏览量 有效性

伊宁市文体广旅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减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

伊宁市文体广旅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减免罚事项清单

(第一批)

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管理领域

违法事项

设定依据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后续监管措施

权力层级

1

互联网营业场所监管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在其营业场所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1.本次违法行为发现之日前2年内没有实施此项违法行为的记录。

2.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当场按规定悬挂,或能在规定时限内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说服教育、行政告诫、签订承诺书,

复查整改情况。

地州市级、县市区

2

互联网营业场所监管

对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行政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1.本次违法行为发现之日前2年内没有实施此项违法行为的记录。

2.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当场按规定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说服教育、行政告诫、签订承诺书,

复查整改情况。

地州市级、县市区

关联稿件:
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