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机构 | 伊宁市农业农村局 | 索引号 | e9a742000/2025-00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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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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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示说明
为深入贯彻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会议和自治区党委一号文件精神,毫不放松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大力促进农民持续稳定增收致富。在落实自治区《关于2024年推动产业帮扶精准到户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有关工作的通知》(新财振〔2024〕6号)基础上,根据《关于2025年推动产业帮扶精准到户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有关工作的通知》(新农帮扶〔2025〕34号)文件要求,结合伊宁市实际情况,现将发展到户产业项目申报条件及申报流程公示如下。
二、补助对象
全市脱贫户监测户。
三、补助项目及条件
1.支持粮食作物单产提升。(小麦、玉米),小麦作物产量较上年度实收数据基础提升1%以上、玉米单产提升2%以上,每亩补助100元。
2.支持耕地质量保护和提升。对实施深松整地的,按照每亩不超过1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种植绿肥、实施秸秆还田的,按照每亩不超过2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积造有机肥的,按照每立方米不超过3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3.关于种植业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支持农业新型经营模式发展。对接受各类服务组织开展粮棉等重要农作物耕、种、管、收全环节服务的农户,按照每亩不超过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4.支持发展设施种植。一个标准棚(占地面积1亩),购置菜苗按照不超过4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占地面积超过1亩或者不足1亩的,按照实际面积折算给予补助。购置食用菌按照每棒不超过0.6元的补助给予补助;大棚改造按照每棚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拱棚改造提升按照每棚不超过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5.支持自繁良种母畜。对当年自繁扩增符合本地主导品种的良种母畜(饲养3个月以上)的,按照每头母牛不超过3000元,每只母羊不超过3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每头(只)新增母畜当年只补一次。
6.支持引进良种母畜。对当年引进符合本地主导品种的良种能繁母牛(饲养3个月以上)的,按照不超过本地市场平均价格的40%,对引进二级以上每头能繁母牛不超过4000元(主要品种为:荷斯坦奶牛、西门塔尔牛、新疆褐牛等良种牛)。对当年引进符合本地主导品种的良种能繁母羊(饲养3个月以上)的,按照不超过本地市场平均价格的40%,每只能繁母羊不超过4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每头(只)母畜当年只补一次。
7.支持青贮窖建设。对新建砖混结构、容积达到20立方米(含)以上,建设费用高于1000元的,按照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若低于1000元,按照实际发生额补助;对改造砖混结构、容积达到20立方米(含)以上的青贮窖,改造费用高于500元的,按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若低于500元,按照实际发生额补助。
8.养殖圈舍设施改造。发展牛养殖并经营稳定,对原有养殖圈舍的围栏、食槽、饮水、棚顶、围墙等设施改造加固,符合规范养殖要求的,改造费用高于1000元的,按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若低于1000元,按照实际发生额补助。
9.支持禽类养殖。鸡鸭鹅养殖50羽以上,饲养3个月以上的,每羽补助10元。
10.支持饲草料补助。发展牛羊等养殖并经营稳定,利用永久性青贮池加工调制青贮、黄贮饲草料的,按照每吨5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购买或自配全价饲料和配合饲料养殖牛羊的,按照饲料成本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
11.支持畜禽常见多发病防治社会化服务。对接受常见病免疫、诊疗、药浴、驱虫、环境消杀等有偿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的,按照每个养殖户年补助不超过2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12.支持庭院经济。利用自家房前屋后、前庭后院等区域发展家庭特色种植,种植面积在0.2亩以上并产生一定效益的,按照每亩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13.支持外出务工就业交通补助。对当年连续务工就业3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其中:疆外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疆内跨地州市(含兵团)按照每人8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地区内跨县(含兵团)的,按照每人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
14.支持公益性岗位补助。公益性岗位开发执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20〕8号)相关要求执行,如遇家庭困难身体健康者年龄可适当放宽,公益性岗位每人每月发放工资1355元。
15.支持自主创业。对取得相关资质或营业许可,从事特色手工产品制作、食品加工、农业农村生产生活服务等经营活动,生产或经营面积在20平方米(含)以上,正常经营至少6个月的,按照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生产或经营面积不足20平方米(包括餐车、零售点等移动式摊位),正常经营至少3个月的,按照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16.补助限额。以上项目单户享受累计补助资金不超过9000元(公益性岗位补助不计入单户补助上限范围)。
四、项目实施时间。
2025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
五、项目申报流程
见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