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伊宁市自然资源局 索引号 384536000/2026-00036
公开目录 职能机构 文号
日期 2026-09-11 12:09 主题
浏览量 有效性

伊宁市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便利社会公众快速、准确地获取伊宁市自然资源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助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局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严格按照《条例》第三章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公众通过伊宁市人民政府网站(www.yining.gov.cn)查阅具体公开内容

(一)公开内容

1.伊宁市自然资源局领导及分工;

2.伊宁市自然资源局工作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工作规则;

3.伊宁市自然资源规章制度及对外公开文件;

4.伊宁市自然资源局年度工作报告、重要会议主要内容、重点工作、人事任免等信息

5.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自然资源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统计信息等;

6.本部门财政预决算、政府集中采购、行政事业性收费等;

7.本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信息

8.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1.政府门户网站:伊宁市人民政府网站(www.yining.gov.cn);

2.媒体公开:报刊、广播、电视等官方媒体

3.现场查阅点:伊宁市城建档案馆(伊宁市自然资源局办公楼一楼西侧窗口);办公时间:夏季10:3014:00,15:30至20:00;冬季10:3014:00,15:30至20: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99-8989224

(三)公开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局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依法申请获取本局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政府信息。本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法律、法规开展保密审查。

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除区分处理外以已制作、已知获取的现有信息为准,不承担对现有信息进行汇总、加工、分析整理的义务。涉及党委、政府联合制发文件的信息,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伊宁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工作时间:夏季10:3014:00,15:30至20:00;冬季10:3014:00,15:30至20: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伊宁市边合区文化路94伊宁市自然资源局办公楼楼;

联系电话:0999-8359950传真号码:0999-8359951

(二)申请所需材料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其他精准特征描述确保能够精准检索定位

3.所需信息的获取方式、途径等形式要求

申请人提交申请,应当同步提供本人(本单位)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登录伊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下载打印《伊宁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表复印有效申请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1.当面提交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伊宁市边合区文化路94伊宁市自然资源局办公楼四楼

工作时间:夏季10:3014:00,15:30至20:00;冬季10:3014:00,15:30至20: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99-8359950

2.信函申请

收件单位伊宁市自然资源局

通信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伊宁市边合区文化路94

联系电话:0999-8359950

邮编:835000

其他:接收中国邮政信函邮寄,信封显著位置需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络申请

申请人通过网络申请方式进行申请的,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通过电子邮箱(ynszrzyj@qq.com)发送,发送邮箱后请致电0999-8359939进行确认。

(四)申请处理

1.答复时限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即使登记。除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答复情形

1)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和途径;

2)信息可以公开的,依法提供相关信息或者告知获取方式、途径和时间;

3)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依法告知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无对应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信息不存在;

5)信息不属于本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确定负责任单位的一并告知联系方式;

6)对同一信息重复申请且本局已作出答复的,告知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内容为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有专门法律法规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专门规定办理

(五)申请注意事项

1.委托代理人申请的,需同步提交合法有效的委托代理材料;

2.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逾期无正当理由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局不再处理;

3.以信息公开名义开展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公开申请处理,指引申请人通过对应渠道办理;

4.本局依申请公开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数量、频次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属于国家秘密、法律法规禁止公开,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信息,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或不公开将损害重大公共利益的,依法予以公开;

3.本局内部人事管理、后勤保障、内部工作流程等内部事务信息,不予公开;

4.本局履职过程中形成的过程稿、讨论记录、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可依据《条例》相关规定,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认为本局信息公开工作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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