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机构 | 伊宁市自然资源局 | 索引号 | 384536000/2026-000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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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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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利社会公众快速、准确地获取伊宁市自然资源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助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本局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严格按照《条例》第三章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公众可通过伊宁市人民政府网站(www.yining.gov.cn)查阅具体公开内容。
(一)公开内容
1.伊宁市自然资源局领导及分工;
2.伊宁市自然资源局工作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及工作规则;
3.伊宁市自然资源局规章制度及对外公开文件;
4.伊宁市自然资源局年度工作报告、重要会议主要内容、重点工作、人事任免等信息;
5.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自然资源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统计信息等;
6.本部门财政预决算、政府集中采购、行政事业性收费等;
7.本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信息;
8.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1.政府门户网站:伊宁市人民政府网站(www.yining.gov.cn);
2.媒体公开:报刊、广播、电视等官方媒体。
3.现场查阅点:伊宁市城建档案馆(伊宁市自然资源局办公楼一楼西侧窗口);办公时间:夏季10:30至14:00,15:30至20:00;冬季10:30至14:00,15:30至20: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99-8989224
(三)公开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局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依法申请获取本局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政府信息。本局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开展保密审查。
本局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除区分处理外),以已制作、已知获取的现有信息为准,不承担对现有信息进行汇总、加工、分析整理的义务。涉及党委、政府联合制发文件的信息,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伊宁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工作时间:夏季10:30至14:00,15:30至20:00;冬季10:30至14:00,15:30至20: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伊宁市边合区文化路94号伊宁市自然资源局办公楼四楼;
联系电话:0999-8359950传真号码:0999-8359951
(二)申请所需材料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其他精准特征描述。确保能够精准检索定位;
3.所需信息的获取方式、途径等形式要求。
申请人提交申请时,应当同步提供本人(本单位)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登录伊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下载打印《伊宁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表复印有效。申请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1.当面提交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伊宁市边合区文化路94号伊宁市自然资源局办公楼四楼
工作时间:夏季10:30至14:00,15:30至20:00;冬季10:30至14:00,15:30至20: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99-8359950
2.信函申请
收件单位:伊宁市自然资源局
通信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伊宁市边合区文化路94号
联系电话:0999-8359950
邮编:835000
其他:仅接收中国邮政信函邮寄,信封显著位置需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络申请
申请人通过网络申请方式进行申请的,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通过电子邮箱(ynszrzyj@qq.com)发送,发送邮箱后请致电0999-8359939进行确认。
(四)申请处理
1.答复时限
本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即使登记。除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答复情形
(1)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和途径;
(2)信息可以公开的,依法提供相关信息或者告知获取方式、途径和时间;
(3)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依法告知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无对应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信息不存在;
(5)信息不属于本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任单位的,一并告知联系方式;
(6)对同一信息重复申请且本局已作出答复的,告知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内容为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等有专门法律法规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专门规定办理。
(五)申请注意事项
1.委托代理人申请的,需同步提交合法有效的委托代理材料;
2.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逾期无正当理由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局不再处理;
3.以信息公开名义开展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公开申请处理,指引申请人通过对应渠道办理;
4.本局依申请公开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数量、频次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属于国家秘密、法律法规禁止公开,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信息,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或不公开将损害重大公共利益的,依法予以公开;
3.本局内部人事管理、后勤保障、内部工作流程等内部事务信息,不予公开;
4.本局履职过程中形成的过程稿、讨论记录、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可依据《条例》相关规定,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认为本局信息公开工作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