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机构 | 伊宁市水利局 | 索引号 | MB0935834/2026-00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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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目录 | 水利业务工作 | 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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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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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全面提升管理能力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19]65号)文件要求,现将我市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三个责任”公示如下:
一、地方人民政府主体责任
责任人:夏地曼·乌鲁木齐拜(伊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电话:13909998047
职责:伊宁市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统筹负责所辖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管理机构、人员和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落实工作,明确有关部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职责分工。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监管责任
责任人:范利杰(伊宁市水利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电话:18699912007
职责:作为行业管理部门,要负责抓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项目实施方案等前期工作和组织实施,指导、监管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工作。
三、供水单位运行管理责任
责任人:范庭志(伊宁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党总书记,董事,副总经理)
电话:1357938809
职责:负责向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标准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落实相应人员,做好水源巡查、工程运行管理、水质检测、水费计收和维修养护工作。
四、乡镇人民政府属地管理责任
职责:负责保护本乡镇各类水利设施、加强对水源地管理与保护,协助依法征收水费,依法查处水事违法案件,调查处理水事纠纷。协助开展项目施工过程中有关征地,林木采伐,穿越道路等,项目施工前准备工作。负责做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用水户义务章节的宣传工作(责任人及联系电话见附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