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伊宁市交通运输局 索引号 b1415e000/2026-00028
公开目录 交通出行 文号
日期 2026-11-04 16:11 主题
浏览量 次 有效性

伊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伊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保障运营安全和各方合法权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及《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伊宁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聚合平台,是指依托互联网技术、与网约车平台公司合作、面向乘客并匹配供需信息,共同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平台。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市委网信办、发展改革委、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城市管理局、人民银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务工信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四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在满足社会公众个性化出行需求的基础上,适度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第五条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完善网约车准入和退出机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综合区域人口规模、群众出行需求公共交通供给水平、里程利用率等核心指标,常态化开展运力监测评估,建立运力动态调节机制。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六条申请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的资格认定;

(二)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三)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具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四)具有将本地网络服务数据真实、全量、及时接入本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的能力;

(五)使用电子支付的,应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六)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的网约车平台公司,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等法律规定。

第七条结合本市行业发展现状,加快推动网约车行业高质量健康发展。

第八条申请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平台公司,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四)在本市的经营场所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

(五)在本市的负责人员、管理人员、安全人员等相应管理人员信息;

(六)注册地省级有关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其中,属于子公司的可以提交总公司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及关系证明;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等制度规范文本,其中应包括车内人员伤亡赔付保险方案、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承诺书;

(八)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文本;

(九)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作出许可决定的,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区域为伊宁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期限4年。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后,同步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可以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延续许可,原许可机关依据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结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内的经营行为和质量信誉考核等情况,依法作出是否准予延续许可的决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因合并、分立产生新的经营主体的,新的经营主体应当向原许可机关重新申请经营许可。

网约车平台公司变更名称、地址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办理报备。

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一条网约车线下运营服务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视频监控人员。

(二)具备投诉处理、驾驶员培训、管理、网络监控等本地化服务管理能力;

(三)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服务能力;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车型档次应高于现有巡游出租汽车标准,且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具有一键报警功能)、车载智能终端设备(含人机交互功能显示屏,具有可安装网约营运服务司机端APP、计时计程、车内及车外视频记录等功能),并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相关标准接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和本市许可的网约车平台;

(三)鼓励使用新能源乘用车;

(四)车辆外观颜色和车辆标识应当符合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并在车辆明显位置张贴网约车统一标识;车辆不得安装巡游出租汽车顶灯标志、营运标志和空车待租标志,车身不得张贴营业性广告;

(五)车辆行驶证载明的注册之日至申请之日未满半年(以旧车转化方式准入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在本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且车辆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且车辆在检验有效期内没有未处理完毕的交通违法信息;

(七)首批车辆先以旧车转化形式进行,且不受本条第一、第三款限制。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按照第十二条规定,由网约车线下运营服务公司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规定对车辆申请进行审核,初审通过的,网约车线下运营服务公司到市公安部门办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审核不通过或不予发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依法告知相应补救措施。

第十五条网约车车辆经营许可期限自《机动车行驶证》载明的注册之日起不超过8年。

网约车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的,退出网约车经营。

第十六条网约车车辆所有人发生变更的,网约车线下运营服务公司应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由原许可机关依法重新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七条网约车提前退出市场、使用年限届满或达到报废标准的,网约车线下运营服务公司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车辆经营人与网约车线下运营服务公司终止合作的协议,并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未及时办理注销手续的,原许可机关可依法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公告证件失效。退出网约车经营但未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由市公安局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变更手续。

车辆所有人与网约车线下运营服务公司签订的协议到期,拟继续合作的,网约车线下运营服务公司应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交新签订的协议,由原许可机关依法重新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八条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且符合营运车辆驾驶员的岗位要求;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备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未列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诚信不良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五)经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核合格。

第十九条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应当由驾驶员或网约车线下运营服务公司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

(二)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三)驾驶员委托网约车线下运营服务公司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

(四)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证明材料,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查证确认,申请人无需提交书面材料。其他事项证明材料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市公安部门调取查验。

第二十条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考核、发放与管理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第二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网约车车辆、驾驶员联合审核工作机制,共同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承诺材料进行审核。

第二十三条网约车线下运营服务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应与网约车驾驶员签订书面的多种形式服务或劳动合同,厘清各方法律关系、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保障网约车驾驶员的劳动权益。

第四章经营服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线下运营服务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对接入的车辆和驾驶员负有管理责任;网约车平台公司接入第三方信息服务平台从事运营服务的,仍承担承运人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网约车平台公司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网约车线下运营服务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防范方面的法规和标准,切实完善和落实人防、物防、技防设施技术要求,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网约车聚合平台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接入网约车平台公司的资质信息进行核验,不得接入未在我市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

(二)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及相关网页显著位置展示合作网约车平台公司名称、网约车APP名称、网约车经营许可、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以及聚合平台用户协议、服务规则、投诉举报方式、纠纷处理程序等,并与合作网约车平台公司如实向乘客提供车辆牌照和驾驶员基本信息;

(三)建立健全咨询服务和投诉处理的首问负责制度,及时妥善处理乘客和驾驶员的咨询投诉。乘客因安全责任事故受到损害并要求网约车聚合平台承担先行赔偿责任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规定,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四)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落实明码标价等要求,不得以不正当价格行为扰乱市场秩序,不得干预网约车平台公司价格行为,不得直接参与车辆调度及驾驶员管理;

(五)按规定向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系统实时传输有关网约车运营信息数据,确保数据传输质量;

(六)落实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泄露、损毁、丢失。

第二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二)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三)如实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网络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车辆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通过网络专线的方式传输至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并接收监管平台反馈的管理信息;

(四)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鼓励向乘客提供我市合规的出租汽车发票,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直接涉及驾驶员权益的制度规则、平台算法、定价机制、动态加价机制应相对平稳,制定或调整前应公开征求从业人员代表及工会组织、行业协会的意见和建议,应至少提前7日向社会公布,如涉及确定和调整计价规则、收入分配规则等经营策略的,应至少提前一个月向社会公布。涉及通行费、停车费等收费的应清晰标明收费方式;

(五)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从业资格证件号码、服务单位、手机号码、服务评价结果、完整车牌号码等信息;

(六)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七)通过其网络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八)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相关个人信息和生成的相关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外流。不得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有害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部门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接口、解密等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应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开展定级、备案、测评工作,落实系统安全主体责任;

(九)在车辆处于载客状态时,不得向驾驶员发布其他预约业务信息;

(十)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第二十八条网约车线下运营服务公司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保证车辆投保交强险、承运人责任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安全性能可靠,保证将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直接接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设备不正常的不得运营;

(二)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驾驶员上岗前应当完成不少于24学时、在岗每年不少于8学时的教育培训;承担首问责任,及时对责任驾驶员按要求进行信誉考核记录,加强继续教育;

(三)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引诱驾驶员超时劳动和影响安全驾驶,不得将驾驶员服务计分与服务时长挂钩,不得变相阻碍驾驶员自由选择服务平台的违法行为;

(四)承担主要经营风险,不得通过以租代购、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或者变相转嫁经营风险,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履行风险告知义务,与驾驶员签订经营风险告知书,确保理性从业;

(五)驾驶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网约车线下运营服务公司须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1.机动车驾驶证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2分的;

2.单个季度内连续发生交通违法行为达3次的;

3.因违法犯罪活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组织、煽动或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和聚众斗殴的;

5.其他危害社会稳定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文明驾驶,礼貌服务;

(二)保持车辆和车上设备性能良好,保持车辆容貌和车内整洁卫生;

(三)不得接入未取得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或使用未取得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四)不得巡游揽客和轮排候客,不得进入巡游车专用候客通道;

(五)运营时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六)按照合理路线或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不得中途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七)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八)按照规定的标准及方式向乘客收费,不得违规收费。

第三十条网约车驾驶员在提供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入已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服务平台提供网约车服务;

(二)保持车辆状况良好,外观和车内整洁卫生;

(三)按照规定使用相关营运设备开展服务,发现设备功能故障、损坏的,应在故障排除后运营;

(四)车辆应在显著位置张贴显示车辆和驾驶员合法营运资质的识别信息;

(五)不得将车辆交由未取得合法从业资格的人员运营,不得将个人所有的网约车交由他人运营;

(六)不得以网络预约以外的其他方式载客运营,不得巡游揽客,不得进入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候客通道候客、揽客;

(七)在载客状态时不得承接其他预约业务;

(八)发现乘客遗失物品的,主动提醒和归还,无法归还的,及时联系网约车平台公司或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九)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十)按照约定收取费用,不得违规收费;

(十一)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一条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的,车辆所有人应当与已取得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并在合作协议中承诺车辆、人员在合作协议框架内服从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乘客应当遵守下列乘车规定:

(一)按照客户端应用程序显示金额支付车费和承担依法收费设施、路段的规费;

(二)不得携带管制刀具、武器或者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三)精神障碍患者、醉酒者乘车,应当有监护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

(四)不得在车内吸烟、吐痰和乱扔杂物,不得损坏车内设施、设备;

(五)不得要求驾驶员作出违反出租汽车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治安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乘客违反前款规定的,驾驶员可以拒绝或者终止提供服务。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乘车费用,并可向网约车平台公司或有关部门举报:

(一)线上车辆、驾驶员与线下车辆、驾驶员不一致的;

(二)未按网约平台显示收费或收费明显不合理的;

(三)不按照规定方式提供发票的;

(四)因驾驶员的责任或者车辆原因,不能将乘客送达目的地的;

(五)驾驶员未经乘客允许另载他人的;

(六)未通过网约车平台私自揽客的。

第三十四条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重大活动或者其他突发情形,导致城市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客运需求激增或者运力严重不足,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道路运输市场调节功能失效、竞争秩序恶化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依法采取临时运力调度、重点区域保障、预约响应等必要应急保障措施。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安全监管,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第三十六条市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利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市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七条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根据视频资料、书面笔录、卫星定位系统和向网约车平台公司调取的电子档案等资料,认定违法事实,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以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

第三十九条市公安机关应当做好网约车车辆登记管理工作;做好网约车车辆、驾驶员准入资格相关信息的审查和查询服务。

第四十条市发展改革、通信、应急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市管理、人民银行、税务、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伊犁州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四十一条行业协会应当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参与制定车载服务终端相关技术标准,加强技术和市场调查,促进降低用户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建立行业公约,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四十三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有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行为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查处。

第四十四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有价格违法、不正当竞争、垄断等行为的,由市发改、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四十五条对监管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市发改、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工信、人民银行、税务、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巡游出租汽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的,应当遵守本细则关于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伊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实施细则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