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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目录 食品药品安全 文号
日期 2025-06-18 18:06 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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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5号)的规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当事人伊宁市赢聚超市经营经检验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案

(一)2025年02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对位于伊宁市斯大林街1巷10号伊宁市赢聚超市当日销售的香蕉进行了抽检2025年5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编号为NO:(2025)伊检测院SP字第0621号(香蕉)的检验报告的检验报告及编号为:DBJ256540008304000456ZX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给当事人,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腈苯唑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二)定性及处罚:伊宁市赢聚超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做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上述不合格食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农民种植所致店将继续加强食品安全的管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落实索证索票制度

二、当事人伊宁市庆可蔬菜水果店经营检验不合格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在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抽检工作中,承检机构在经营环节伊宁市庆可蔬菜水果店抽取经营的姜(购进日期2025年3月19日),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情况及不予立案依据:经核查,伊宁市庆可蔬菜水果店于2025年3月19日从伊宁市九鼎农贸市场B区21号的蔬菜水果摊位购进姜,共购进了1箱,每箱19公斤,共计19公斤,购进单价165元/箱(约8.68元/公斤)。销售单价15元/公斤,2025年3月20日上述产品已销售完毕。在此期间获利120.08元。2025年3月19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伊宁海关技术中心对伊宁市庆可蔬菜水果店销售的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4月10号伊宁海关技术中心出具NO:WT12025000775号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期间伊宁市庆可蔬菜水果店对检验报告未提出异议。该报告显示伊宁市庆可蔬菜水果店2025年3月19日购进的姜的噻虫胺项目的实测值0.34,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该《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噻虫胺残留超标的危害主要包括对人体健康的潜在影响。‌噻虫胺是一种新烟碱类杀虫剂,具有内吸性、触杀和胃毒作用,少量的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噻虫胺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一定影响‌。伊宁市庆可蔬菜水果店在购进姜时已向供货商索要产地证明和产品检验报告,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三)原因排查及经营户整改情况:噻虫胺残留超标的主要原因包括:第一种植户在种植过程中为了快速控制虫害,可能会增加用药量。第二种植户‌未遵守采摘间隔期‌,在农药使用后未等待足够的时间就进行采摘,导致农药残留未完全降解。经营户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同时进一步加强食品管理,一是进一步加强本店对食品采购进货查验,做到索要相关报告,进货票据,检验证明等相关资料;二是定期检查店内食品储存设备,保证食品无污染。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