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伊宁市住建局 索引号 d29432000/2026-0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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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6-09-18 19:09 主题
浏览量 有效性

伊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指南

伊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便利社会公众快速、准确地获取伊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助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伊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条例》第三章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具体内容可登录伊宁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查看。

(一)公开内容

1.伊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领导简历、责任分工;

2.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等信息;

3.重大工作部署、政府工作报告涉及的任务目标落实情况;

4.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情况;

5.行政许可相关信息;

6.其他依法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1.政府网站:伊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2.新媒体平台:伊宁市住建局微信公众号等;

3.现场查阅点:伊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新疆伊宁市伊犁河路9号;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10:00—14:0016:00—20:00(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999-8337121

公开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获取伊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自治州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伊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政府信息时,根据现有政府信息实际状态提供,仅做区分处理,不承担对政府信息进行加工、汇总、分析、整理的义务。

凡涉及党委、政府联合发文的信息,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伊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08办公室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10:00—14:0016:00—20: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99-8337121

传真号码:0999-8337136

(二)申请所需材料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完整载明下列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精准检索的特征性描述,内容需明确、详实,便于受理机构精准定位信息;

3.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获取形式、方式及途径要求。

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须同步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登录伊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打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复印件经本人签字确认后同样有效。

申请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提交

地址:新疆伊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08办公室

联系电话:0999-8337121

2.邮寄申请

收件单位:伊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08办公室

通信地址:新疆伊宁市伊犁河路9

联系电话:0999-8337121

邮政编码:835000

备注:邮寄请使用中国邮政渠道,信封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络申请

申请人通过网络申请方式进行申请的,应填写《申请表》并通过电子邮箱ynszjjxxgk@163.com发送,发送邮箱后请致电0999-8337121进行确认。

(四)申请处理

1.答复时限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须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及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答复时限。

2.答复情形

1)申请信息已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申请信息属于可公开范围的,依法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获取方式、途径及时间;

3)申请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依法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法定理由;

4)经检索未查询到对应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职责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公开责任单位的,同步告知相关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6)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信息,且本机关已依法作出答复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内容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等有专项法律法规获取规定的信息,告知申请人依照对应专项规定办理。

(五)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交申请的,需同步提供合法有效的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2.申请内容不明确、要素缺失的,本机关将在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限期补正,明确补正事项及合理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的,视为自愿放弃本次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

3.不得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名义开展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此类诉求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

4.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将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三方书面同意公开,或不公开将损害重大公共利益的,依法予以公开;

3.本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履职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公开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伊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为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职机构,负责统筹开展全局政府信息公开日常管理、受理答复、统筹协调、监督落实等工作。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将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对未依规开展公开工作的,督促整改、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主动公开义务、未依规答复处理公开申请的,可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由主管部门核查并督促整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伊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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