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机构 | 伊宁市司法局 | 索引号 | 34b304000/2026-00020 |
|---|---|---|---|
| 公开目录 | 法律服务 | 文号 | |
| 日期 |
|
主题 | |
| 浏览量 | 次 | 有效性 | |
为逐步规范本市车位使用权管理,从源头预防和化解因车位权属不清、合同管理不规范、“一位多卖”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更好地保障车位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伊宁市司法局牵头起草了《关于开展伊宁市车位使用权公证备案工作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为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提高决策科学性、民主性,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决策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第三十六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等法律法规规定。
二、起草说明
近年来,随着我市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增长,地下车位使用权交易日趋活跃,因车位权属不清、合同管理不规范、"一位多卖"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时有发生,群众反映较为集中。为从源头预防和减少此类纠纷,切实回应群众关切,伊宁市司法局结合本市实际,借鉴公证制度在证据固定和权利证明方面的功能优势,研究起草了本通告。
三、主要内容
《关于开展伊宁市车位使用权公证备案工作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共十一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备案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合法使用依据的地下平面车位,其使用权人可自愿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车位使用权公证备案。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车位、住宅小区内属于全体业主的敞开式地上车位、计入公摊面积的地下车位、公共道路及公共场所的车位不纳入本次备案范围。备案范围限定为“已取得合法使用依据的地下平面车位”,主要基于以下考虑:具备进行证据固定的客观条件,且地下平面车位的使用权转让、租赁等交易较为活跃,是实践中矛盾纠纷较为集中的领域,先行纳入备案范围有助于回应群众关切、解决实际问题。
(二)实施机构。伊宁市公证处为具体实施机构,负责备案申请受理、材料审核、信息登记及备案证明出具等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配合核查车位规划、建设及权属登记等相关信息。
(三)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证明、取得车位使用权的证明材料、交款票据或付款凭证及其他相关材料。
(四)备案效力。经公证备案的车位使用权信息,由公证机构进行证据固定与统一登记存档,并向使用权人出具具有法律证明力的备案证明,可作为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有效证明材料。
(五)变更与撤销。已备案车位发生使用权转让、继承、赠与等权属变更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或注销手续;有确凿证据证明备案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经调查核实后应当撤销备案。
四、公开征求意见时间及反馈渠道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10月8日起至2026年10月15日止(不少于7个工作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一)电子邮箱:124998578@qq.com(邮件标题统一标注:车位使用权公证备案意见+姓名+联系方式)
(二)邮寄地址:伊宁市司法局(信封统一标注:车位使用权公证备案意见+姓名+联系方式)
五、有关要求
1. 反馈意见请注明修改内容、修改建议及理由,如需附佐证材料可一并提交;
2. 个人反馈请留真实姓名、联系电话,单位反馈需加盖单位公章;
3. 征求意见截止日后提交的意见,本次不予吸纳,敬请谅解。
六、其他说明
本次收集的全部意见建议,我局将统一梳理汇总,合理内容吸纳进通告;分歧较大、群众关注度高的问题,后续将视情况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风险评估进一步研讨。意见办理情况将在征求意见结束后统一向社会公示。
特此公告。
附件:1.《关于开展伊宁市车位使用权公证备案工作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2.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依据和参考对照表
伊宁市司法局
2026年10月8日
32